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440號
TNDV,109,司促,27440,2020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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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440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後壁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春旗


債 務 人 蕭承智

債 務 人 林美姿

債 務 人 蕭承訓

一、債務人蕭承智林美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蕭承智蕭承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蕭承智林美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
伍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蕭承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零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
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
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貴會基
準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前開利率之二
成計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蕭承智林美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
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
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
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貴會基
準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前開利率之二
成計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蕭承智林美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
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
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
,按貴會基準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前
開利率之二成計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蕭承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
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
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貴會基準放
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計
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蕭承智林美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
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
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貴
會基準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前開利率
之二成計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
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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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