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19號
債 權 人 汪信太即國揚機電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姜勝獻、戴易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 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 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 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 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其109年5月份及6月份工程款項 計新臺幣193,894元,經多次催討後並寄發存證信函,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爰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查債權人就前開 主張固其提出存證信函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為 證,惟通訊軟體LINE未經實名認證,尚無從認對話紀錄內之 發話者究係何人。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工程款債權關係存 在之證明,並釋明係與何人訂立合約,債權人亦僅以陳報狀 表示其係經第三人之介紹接受債務人之委託施工,工程細項 係由口頭告知,工程款項係以月結方式支付,並未立工程契 約等語,則本院尚無從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認定其請 求存在,債權人即未盡釋明之責,依前揭說明,本件債權人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