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129號
TNDV,109,勞訴,129,202011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原 告 陳韋瑄
被 告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金)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以 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裁定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可憑,其訴應認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1/1頁


參考資料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