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正鈐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5,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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