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06號
TNDV,108,訴,1706,2020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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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6號
上 訴 人 丁秀逸

被 上訴人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成功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彰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9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880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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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成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成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