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穎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芬蘭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33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