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覴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宇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107年度訴字第191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上訴人所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萬2,134元,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4萬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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