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39號
TNDV,107,訴,1639,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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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39號
原 告 王明煌
訴訟代 理 人 康文彬律師
被 告 王明豊
王明勇
訴訟代 理 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王明輝
王明元
王明貴
王明福

王明吉
王明村

王明聲
王國在
兼訴訟代理人 楊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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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