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林群超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被 上訴人 黃奕曦(即黃水岸及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玲(即黃水岸及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黃琡雅(即黃水岸及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