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266號
TNDV,107,簡上,266,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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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林群超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被 上訴人 黃奕曦(即黃水岸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玲(即黃水岸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黃琡雅(即黃水岸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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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