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蘇夜芬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趙俊翔律師
被 告 蘇蔡蟬等40人(詳附件一蘇鬆之繼承人)
蘇福章等17人(詳附件二蘇知批之繼承人)
蘇奕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蘇蔡蟬等人(詳附件一編號1-40),應就被繼承人蘇鬆所 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及000地號土 地之權利範圍各3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二、被告蘇福章等人(詳附件二編號41-57),應就被繼承人蘇知 批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及000地 號土地之權利範圍各3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三、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及000 地號土地,依附圖一之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 圖(原告蘇夜芬之分割方案),合併分割如下: ㈠編號甲(A )、甲(B )、丙(A )及丙(B )部分,面積 合計157.94平方公尺,分配給被告蘇奕澂。 ㈡編號乙(A )、乙(B )及戊部分,面積合計236.92平方公 尺,分配給被告蘇蔡蟬等人(即蘇鬆之全體繼承人,詳附件 一編號1-40)公同共有。
㈢編號丁部分面積78.97 平方公尺,分配給原告蘇夜芬所有。 ㈣編號己部分面積236.92平方公尺,分配給被告蘇福章等人(即 蘇知批之全體繼承人,詳附件二編號41-57)公同共有。四、兩造應付或應受補償金額各如附表二所載。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 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定有明文。查原 告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9日提起本件分割訴訟,被告李基 富於訴訟繫屬中之108年10月21日死亡,其之繼承人為被告 李賢隆及李靜美二人,業經原告具狀聲明由該二人承受李基 富之訴訟等情,有其所提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李基富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等可稽(見訴卷二 第61-79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除被告蘇信南、蘇福旗、蘇志文及蘇奕澂外,其餘被告均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及000地號土地三 筆(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被告蘇奕澂及訴外人蘇鬆、 蘇知批分別共有,權利範圍各如附表一所載。而共有人蘇鬆 及蘇知批二人,已各別於73年3月22日及34年5月6日死亡, 被告蘇蔡蟬等人(詳附件一編號1-40,下稱蘇蔡蟬等人), 為蘇鬆之繼承人;被告蘇福章等人(詳附件二編號41-57, 下稱蘇福章等人),為蘇知批之繼承人,迄今均未辦理繼承 登記。因系爭土地均為建築用地,性質上並無不能分割,共 有人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協議分割,故依民法第82 3 條第1 項及第824 條規定訴請合併分割。
㈡考量系爭土地上已為部分共有人建築房屋使用(如附圖三之複 丈成果圖編號1-6建物),而目前除原告之父、被告蘇世益及 蘇三祐外,其他共有人均未實際居住在系爭土地。又系爭土 地中間另有兩造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地籍 圖重測前為○○段000-0地號,下稱○○段000 地號),屬於都市 計畫道路用地,將來開闢成道路後,位於系爭土地上之編號 5、6建物,即可由此道路通行,目前亦可從建物後方(或側 面)之臺南市○○區○○路○段000巷通行,且該二建物為老舊鐵 皮建物或磚造房屋,可再供使用時間有限,分割方案應以將 來長遠使用為考量,毋庸再預留道路供該二建物通行,方能 符合土地最佳利用價值。故請求依附圖一之方案分割。 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蘇志文:不同意蘇夜芬之方案,其將現有通道分歸蘇奕澂(即 附圖二編號辛部分),使己形成袋地,無法對外通行。○○段0 00 地號雖為計畫道路用地,但不知何時會徵收開闢道路, 需預留辛地作為通路。故請求另依附圖二之方案分割將:⑴ 編號甲(A)(B)、乙(A)(B)及戊部分,分配給蘇蔡蟬等人(蘇 鬆之繼承人);⑵編號丙(A)(B)及庚(A)(B)部分,分配給蘇奕 澂;⑶編號丁部分,分配給蘇夜芬;⑷編號己部分,分配給蘇 福章等人(蘇知批之繼承人);⑸編號辛部分,依現況留做通 路使用,由兩造依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參訴卷二第3 5-43頁)
㈡蘇三祐:伊使用編號2建物,同意原告之方案。(參訴卷二第2 3、226頁)。
㈢蘇福旗及蘇信南:不同意原告之方案,己部分無法出入,計 畫道路不知何時開闢。(參訴卷二第226、261、262頁)。 ㈣蘇奕澂:伊使用編號3建物,同意分配附圖二之丙及庚位置。 但不同意原告之分案,因為分配給伊之面積較小,分配給原 告之面積較大。(參訴卷二第23、262頁)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 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又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 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系爭三筆土地為蘇夜芬、蘇鬆、蘇知批及蘇奕澂所共 有,權利範圍各如附表一所載,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訴 卷一第375-378、381-382頁);又系爭土地之地目為建地,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法令上及使用目的上無不能 分割之限制,共有人間亦未訂有不分割契約,則蘇夜芬本於 共有人之地位請求合併分割,依法自屬有據。
㈡次按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 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亦定有明文。而不動產之分割 為處分行為,故倘共有人之一死亡,其繼承人應先辦妥繼承 登記,始得為共有物之分割,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 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 合併提起(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最高法 院70年1月20日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意旨參照) 。查共有人蘇鬆及蘇知批均已死亡,繼承人迄今仍未就其等 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復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明。是蘇夜 芬併請求蘇鬆之繼承人蘇蔡蟬等人,及蘇知批之繼承人蘇福 章等人,各應就蘇鬆及蘇知批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亦 應准許。
㈢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 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 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⑵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 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 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 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
有。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裁判分割前 ,應顧及公平、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實際是否 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 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因素為綜 合判斷。
㈣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應採用蘇夜芬主張之附圖一之分割方 案:
⒈土地對外通行現況:系爭土地係從北邊之○○路○段000巷道出 入通行,兩造共有之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籍圖重 測前為○○段000-0地號),位於東北邊,現為該巷道之一部分 ;另位於系爭土地中間之○○段000 地號土地,為兩造所共有 ,屬於計畫道路用地,現有附圖三之編號5建物坐落,日後 開通後亦可通行至上開000巷道等情,有現況照片及地圖可 稽(參訴卷一第43頁、卷二第133、135頁)。 ⒉土地使用現況:系爭土地上現有如附圖三之編號1-6建物,均屬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如下:⑴編號1之○○路○段000巷0號建物,為蘇世益所使用(參訴卷一第45頁照片);⑵編號2之○○路○段000巷0號建物,為蘇三祐所使用(參訴卷一第47頁照片);⑶編號3之○○路○段000巷0-0號建物(參訴卷一第49頁照片),⑷編號4之無門牌二層鐵皮倉庫(門口自行記載000巷0號,參訴卷一第51頁照片),以及位於編號1建物東側土地上之稅籍門牌○○路○段00號建物「內面」(因「內面」與「外面」建物相連,無法測量內面建物位置,參訴卷一第201、203頁照片及同卷第225頁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函),均為蘇奕澂所使用;⑸編號5之○○路○段000巷00號建物,為被告蘇信南所使用(參訴卷一第53、199頁照片);㈥編號6之無門牌二層樓建物,現為訴外人蔡丁贊所使用(參訴卷一第55頁下方照片)等情,分據蘇夜芬、蘇信南、蘇三祐及蔡丁贊所陳明(參訴卷一第119頁),並經本院會同兩造及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履勘查明,製作勘驗測量筆錄及附圖三之複丈成果圖(見訴卷一第189-195、225-227、411-413頁),可資認定。 ⒊共有人利益:蘇夜芬主張附圖一之方案分割,蘇志文則主張 依附圖二之方案分割,審酌附圖一之方案,各共有人之分配 面積等於其之應有部分面積,且與地上建物之使用現況,大 致相當,並考量土地中間之○○段000 地號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將來開闢道路後,位於系爭土地上之編號5、6建物,即可 由此通行,現況亦可從建物後方(或側面)之000巷通行, 且該二建物為老舊鐵皮建物或磚造房屋,可供使用時間有限 ,毋庸再預留道路供該二建物通行,暨有附表二之金錢補償 方案可配套等情事,較符合土地利用價值及共有人間之公平 。至附圖二之方案,因共有人之分配面積則與其應有部分面 積不相當,復無具體金錢補償方案可配套,且與地上建物之 使用現況不相符,預留辛部分之通道亦無必要等情,自較不 可採,故應採用蘇夜芬之附圖一方案分割。
⒋金錢補償:又依附圖一之方案分割,共有人分配取得之土地 價值是否相當,有無互為金錢補償之必要,經本院另囑託宏 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考量土地之一般因素、區域因 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等因素分析後,採用比較法 及土地開發分析法估算合併後土地價值,再比較分割後各土 地位置、地形地勢、臨路及土地利用寬深等條件,經該事務 所鑑價後認各共有人應按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互為補償等情, 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參。審酌該估價報告書係由具有不動 產估價之專業知識者所製作,且鑑定人與兩造間並無利害關 係,應無偏頗之虞,自為可採,是兩造應按附表二所示金額 互為金錢補償。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方法係考量全體共有人利益,認原告主張之分割 方案為可採,被告既為共有人之一,亦同受其利,故應由兩 造各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合理,併此敘 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件一】:蘇鬆之繼承人
被 告1.蘇蔡蟬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呂秀蘭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楊阿梅 住○○市○○區○○街○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蘇信安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蘇信南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陳蘇正子 住○○市○○區○○○0號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7.蘇滿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8.黃蘇雅英 住○○市○○區○○里○○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9.蘇切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0.蘇世益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1.蘇春香 住○○市○○區○○路○段00巷000弄0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2.蘇春津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3.蘇春柑 住○○市○○區○○里○○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4.蘇正得 住○○市○區○○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5.蘇三祐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6.蘇承翔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7.林至榮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8.郭雪榵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9.陳秀葉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0.陳吳清香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1.吳秀子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2.李賢隆(兼李基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鎮○街000巷0弄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3.李靜美(兼李基富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鎮區鎮○街000巷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4.蘇星魁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5.蘇新富 嘉義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6.蘇淑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7.蘇郁心 住○○市○○區○○街○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8.吳宏澤 住○○市○區○○街000號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29.吳泰廷 住○○市○區○○街000號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0.吳彩綸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樓 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1.吳沛霖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2.吳國明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3.吳昭典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被告18.19.31.32.34.35之訴訟代理人) 34.吳仕賢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5.吳雅萍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被告18.31.32.33.34.之訴訟代理人) 36.李衍霖 住○○市○區○○街00號之0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7.李國全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8.李文達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9.李芳瑩 住○○市○○區○○路000號○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0.李芳儀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附件二】:蘇知批之繼承人
被 告41.蘇福章 住○○市○○區○○路○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2.蘇福祥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3.蘇福麟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4.蘇福星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5.蘇福旗 住○○市○○區○○街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被告47.53.54.之訴訟代理人)
46.蘇秀梅 住○○市○○區○○街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7.薛蘇鳳英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8.蘇秀蓉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9.蘇秀紅 遷出國外(應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0.許蘇秀盆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1.蘇志文 住○○市○○區○○路00巷0號○樓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被告41.42.43.44.46.48.之訴訟代理人) 52.蘇心惠(原名蘇敏惠)
住○○市○○區○○路000巷00號○樓 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3.蘇傳翔 住○○市○○區○○里○○○000號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4.蘇建彰 住○○市○○區○○里○○○000號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5.張秋慧 遷出國外(應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6.張秋虹 住○○市○○區○○○路○段00號○○ 樓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7.張秋錡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附表一】: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明細表
土地坐落地號及面積 1.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2.18平方公尺。 2.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79.60平方公尺。 3.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08.97平方公尺。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備註 附件一之蘇蔡蟬等40人 (蘇鬆之繼承人) 3分之1(公同共有)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附件二之蘇福章等17人 (蘇知批之繼承人) 3分之1(公同共有)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蘇奕澂 9分之2 蘇夜芬 9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