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62號
TNDV,106,訴,1662,202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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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62號
原 告 林群超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吳幸怡律師
蔡鴻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董志鴻律師
被 告 黃奕曦(即黃水岸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玲(即黃水岸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黃琡雅(即黃水岸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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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