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62號
原 告 林群超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吳幸怡律師
蔡鴻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董志鴻律師
被 告 黃奕曦(即黃水岸、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玲(即黃水岸、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黃琡雅(即黃水岸、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