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介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6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之兄乙○○於臺南市○○區○○○路00號「鳳翔金世 界大樓」擔任保全,丁○○則為該大樓之住戶,因丁○○與 乙○○間有所嫌隙,甲○○知悉後乃於民國108年2月23日14 時30分許,至上開大樓管理室等候丁○○欲瞭解狀況,王介 宏見丁○○後,雙方發生口角爭執,甲○○竟基於傷害之犯 意,以徒手推丁○○之胸部數次,致丁○○受有前胸壁挫傷 併紅腫之傷害。
二、案經丁○○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甲○○於本院依法調 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而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本案言詞辯論程序就相關事證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該等供述證據自得為 本案之證據使用。其餘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待 證事實具有證據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 ,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得為本案 之證據使用,先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徒手推告訴人丁○ ○之胸部,然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我推告訴人的 力道不足以使告訴人受傷,且告訴人長期霸凌管理員,我是 為了保全人員及社區大樓安寧著想等語。
㈡經查:
⒈被告之兄乙○○於臺南市○○區○○○路00號「鳳翔金世界大樓」擔 任保全,告訴人則為該大樓之住戶,因告訴人與乙○○間有所 嫌隙,被告知悉後,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徒手推告訴人之
胸部等情,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81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警 卷第5至8、9至10、11至12頁、偵1卷第9至10頁、偵2卷第23 至24頁、本院卷第284至285頁)、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 本院卷第276至278頁)、證人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偵2卷第33至35、49至50頁、本院卷第279至283頁)之 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影像照片2張(警卷第2 5頁)、監視器錄影影像檔光碟(警卷證物袋)、本院勘驗 筆錄(如附件)及勘驗畫面擷圖(本院卷第175至239頁)各 1份附卷可佐,前揭事實,首堪認定。
⒉證人丁○○於偵查中證稱:108年2月23日14時30分許,在「鳳 翔金世界大樓」管理室,被告與我有一些爭執,然後他就推 我的胸部,後來我要去報警他又拉扯我,才造成我受傷等語 (偵2卷第24頁)。證人丙○○於本院具結證稱:我在場有看 到被告在跟告訴人說對不起,後來雙方發生肢體接觸,雙方 肢體接觸時是在爭執等語(本院卷第282至283頁)。又依據 如附件所示本院勘驗筆錄,被告確實有以徒手推告訴人之胸 部數次【如監視器顯示時間(註:監視器顯示時間與實際時 間有誤差)①15:41:38、②15:41:46、③15:41:55、④15 :41:59、⑤15:42:09、⑥15:42:23】,尤其於監視器顯 示時間15:41:46時,被告以雙手推告訴人之兩側胸部接近 肩膀處,告訴人因此倒退了幾步,顯見被告以徒手推告訴人 胸部之力道非輕。再者,告訴人在遭被告徒手推胸部後之50 分鐘後,即在臺南市立安南醫院(下稱安南醫院)急診,經 該院診斷為「前胸壁挫傷併發紅」,有安南醫院108年2月23 日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參(警卷第21頁)。考量被告有使 用相當之力道推告訴人之胸部,而告訴人就診時間距離案發 時間非久,且告訴人所受前揭傷害型態確有可能是遭徒手用 力推胸部所造成,堪認告訴人所受前揭傷害係遭被告故意以 雙手推胸部所導致,至為明確。被告辯稱其力道不足以使告 訴人受傷等語,僅屬事後卸責之詞,並非可採。 ⒊至於被告辯稱告訴人長期霸凌管理員等語,證人乙○○亦於本 院證稱:告訴人時常刁難大樓管理員,讓管理員沒辦法做, 讓保全公司非常困擾等語(本院卷第278頁)。然被告所辯 情節縱或屬實,亦僅為其犯罪動機,尚難以此認為被告之行 為不構成犯罪,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無可採。 ⒋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傷害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於108年5月29日總
統令修正公布、自同年月31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修正前之法 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之法定刑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 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 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㈢爰審酌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未能適度控制自己 之情緒,徒手以相當之力道推告訴人之胸部,致告訴人受有 前揭傷害,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參以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 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臨時工,日薪新臺幣800至1,0 00元,需扶養母親(本院卷第288至289頁),母親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障礙等級:重度】(本院卷第75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警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77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慶瑋、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檔名:回收場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影片時間 :7分30秒,為無聲音檔案)
編號 監視器顯示時間 監視器畫面內容 1 15:36:00至15:38:42 影片地點為一處大樓外之回收場,影片畫面左下方為大樓出入口、左上方則放置約五個橘色回收桶,甲男則是坐在影片畫面左上方三個橘色回收桶放置處附近,持酒瓶喝酒。於監視器時間15:36:35時,乙男騎著腳踏車從畫面左下方的大樓出入口出來,不久於15:36:38時,丙男也出現在出入口處並叫了坐在回收桶附近的甲男,手指給甲男看乙男剛出去的方向,甲男站了起來,並將酒瓶放在地上,於15:36:45時,乙男騎著腳踏車從畫面右上方再度出現,並直行往畫面左方前進與甲男碰面,乙男騎到甲男旁邊,甲男開始手邊比劃著跟乙男對話,乙男欲騎腳踏車離開,甲男於是拉著乙男的左手,與乙男說了幾句話,示意請他進去,丙男則是全程站在出入口處觀看甲、乙兩人,於15:37:05時,乙男決定下車,並往大樓出入口走去,站在出入口處的丙男先進去,甲男則是跟隨在乙男身後,跟著進去,三人消失在畫面中直到監視器時間15:38:42時。 2 15:38:43至15:40:40 於15:38:43時,甲男、乙男及丙男再度從大樓內走出來,回到回收場。甲男與乙男走到畫面左上方回收桶放置處附近,雙方開始談話,丙男則站在出入口處看著甲、乙兩人。甲男與乙男對話時,手不斷比劃著,乙男則是兩手插著口袋並回應甲男,談話期間,乙男一度不想理會甲男,而背對甲男,甲男則是繼續繞至乙男前方,想和乙男對話,在談話過程中,明顯可看出甲男激動地對著乙男說話,乙男則是偶爾回應甲男,有時還一度轉過身不想理睬甲男,然而甲男仍想繼續與乙男對話。於15:39:42時,甲男說話到一半有對乙男做出鞠躬動作。之後,乙男欲想結束對話轉身離開,甲男又繞至乙男面前想與其繼續對話,乙男只好站在原處仍僅是偶爾回應甲男。於15:40:33時,甲男再度在乙男面前做出鞠躬的動作,乙男不想理會,突然往畫面左下方之大樓出入口處的方向走近。 3 15:40:41至15:41:30 乙男、甲男及丙男都聚集大樓出入口處,乙男突然激動地對著室內說話並想往室內處靠近,甲男則是在一旁輕拉乙男。於15:40:51至15:40:57時,甲男數次把乙男從出入口處拉出,不讓乙男靠近出入口。於15:41:00時,被甲男拉出的乙男又再度想往出入口靠近,甲男則是雙手推乙男的上身即雙肩,阻止乙男前進。被推的乙男開始與甲男在回收桶放置處爭吵,丙男則是繼續待在出入口處觀看兩人,於15:41:14時,兩人爭吵到一半,乙男不想理會甲男,於是別過身,甲男則激動的推了乙男的右肩,想要乙男與他對話,乙男被甲男推了右肩後,甲男則開始激動地手邊比劃著邊對著乙男說話,乙男聽了甲男數句話後,於15:41:25時,乙男仍想要別過身離去,此時甲男更加激動的抓了乙男的右肩,推了乙男右肩一下,不准乙男離去,並且仍繼續激動地比劃著。 4 15:41:31至15:42:39 於15:41:31時,乙男又再度背對甲男,準備朝影片畫面左上方離去,此時甲男又激動地抓了乙男的右肩,想要繼續和乙男對話,於15:41:38時乙男稍微往前靠近甲男一步,甲男突然以右手推著乙男的右胸不准其靠近,乙男被推了一把後,開始與站在畫面左下方之丙男對話。於15:41:46時,甲男突然以雙手推乙男的兩側胸部接近肩膀處,乙男因此倒退了幾步,退至畫面左上方之回收桶旁。之後,乙男對著丙男說了幾句話後,欲轉身離去,於15:41:52時,甲男這次以右手拉扯乙男外套的方式阻止乙男離去。於是兩人又開始面對面的對話幾句,於15:41:55時,甲男又再度以雙手推了乙男的右肩及左胸,乙男不予理會,又想準備離去,於15:41:59時,甲男再度以右手拉了乙男的外套一下,並推了乙男的左胸一下,阻止乙男離去,乙男退至回收桶旁。於15:42:09時,乙男欲往前走,甲男以雙手拉扯乙男的外套不准其前進,並以雙手推了乙男的胸部一下,乙男再度不予理會甲男,改往另一側行動,甲男見狀又再次拉住乙男手臂,阻止其離去,此時身著黃、綠相間外套的男子站在一旁加入兩人對話,於15:42:23時,甲男又再次以雙手推了乙男的胸部及肩膀處,並開始與乙男對話,手還激動地比劃著。不久,身著黃、綠相間外套的男子離去,丙男則是始終站在出入口處看著甲、乙兩人。 5 15:42:40至15:43:30(影片結束) 於15:42:40時,身著黃、綠相間外套之男子又回到畫面中。乙男不想理會甲男,往其左側離去,並走到畫面左上方的腳踏車放置處,準備騎腳踏車離去,甲男立即跟在乙男身後,於15:42:47時,乙男手扶腳踏車,甲男則是先以右手拽著乙男的外套,拖行乙男,不久,甲男左手握著旁邊的柱子,右手持續拽著乙男外套約十秒,想要阻止其離去,乙男被甲男拉扯期間,連人帶車的被迫移動數步,並且還掉落一隻拖鞋,直到15:42:58時,甲男才放手,仍繼續手邊比劃著邊和乙男講話,乙男停放腳踏車,在一旁站著,不理會甲男,約於15:43:08時開始,兩人似乎在與影像畫面外之人說話,於15:43:13時,乙男穿起掉落在柱子旁的一隻拖鞋後,再度騎上腳踏車準備離去,甲男則是立即跟在乙男旁邊,兩人消失在畫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