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06號
TNDM,109,訴,306,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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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欣培


指定辯護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16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槍枝均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係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管制之槍砲,未經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於:㈠民國108年2月1日某時, 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之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結 露天拍賣網站,向「大松軍品社」,以新臺幣(下同)9,30 0元購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槍枝而持有之;又於㈡108年5月2 9日某時,在上開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結露天拍賣網站,向 「大松軍品社」,以8,700元購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槍枝而 持有之。嗣於108年9月24日15時40分許,經警方持本院法官 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於2樓儲藏室內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所為,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 槍枝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及第1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所提直接、間接證據或所指證明方法,倘不足為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無從說服法院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之有罪確信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更不必有何有利證 據,即應為有利被告認定之無罪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 第128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參 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 查中之供述、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紀錄、露 天拍賣網站擷圖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品暨現場蒐證照片5 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1份、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108年11月 15日刑鑑字第1088001720號)為其主要論據。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持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槍枝(下合稱 本案槍枝)之事實,然堅決否認有何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 殺傷力之槍枝犯行,辯稱:我向大松軍品社購買本案槍枝時 ,賣家說這是合法的,沒有殺傷力,我是生存遊戲的玩家, 不會買有殺傷力的槍枝等語。被告辯護人辯稱:本案槍枝是 經我國海關合法進口,且有諸多防改造設計,並無殺傷力, 刑事警察局僅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鑑定,未以「動能測試 法」實際試射,遽認扣案槍枝有殺傷力,尚嫌速斷,且被告 僅為生存遊戲玩家,並未改造本案槍枝,亦未曾以本案槍枝 發射金屬子彈,其主觀上認為本案槍枝並無殺傷力等語。五、經查:
㈠被告於108年2月1日某時,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結露天拍賣網站,向大松軍品社,以9, 300元購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槍枝而持有之;又於108年5月 29日某時,在上開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結露天拍賣網站,向 大松軍品社,以8,700元購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槍枝而持有 之,嗣於108年9月24日15時40分許,經警方持本院法官核發 之搜索票,至被告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於2樓儲藏室內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不 爭執(本院卷第61至62頁),核與證人即大松軍品社負責人 甲○○於警詢及本院之證述(警卷第40至42、43至48頁、本院 卷第166至179頁)情節相符,並有本院108年聲搜字984號搜 索票【受搜索人:乙○○】(警卷第11頁)、臺中市警察局少 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其收據(警卷第 12至17頁)各1份、扣案物品暨現場蒐證照片5張(警卷第18 至2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及槍枝初 檢照片14張、大松軍品社之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紀錄、露天拍賣網站擷圖照片(警卷第49至77頁)各1 份在卷可佐,復有本案槍枝扣案足憑,上開事實,固堪認定 。
㈡本案槍枝經鑑定均具有殺傷力:
⒈本案槍枝經送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鑑定,認均 有殺傷力,鑑定結果詳如附表編號1至3之「鑑定結果」欄所 示,有刑事警察局108年11月15日刑鑑字第1088001720號鑑 定書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53至58頁)。刑事警察局係採取 國內外槍、彈鑑定領域共同認可之「檢視法」、「性能檢測



法」實施鑑驗,確認本案槍枝均具殺傷力。是該局依其實際 操作、檢驗槍枝之機械結構、性能是否完整、良好後,憑其 特別之專業智識、經驗,就本案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為前開 鑑定意見,核符專業鑑定之要求,並無不盡或不實情形,堪 以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應無疑慮。
⒉被告辯護人雖辯稱:鑑定單位未以「動能測試法」檢測扣案 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鑑定結果不足採信等語。惟按證據之 評價,亦即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係由事實審法院依 其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本其確信自由判斷,茍不違反經驗法 則或論理法則,即難遽指違法。又槍枝殺傷力之鑑定,非必 以試射為唯一之鑑驗方法,如依「檢視法」、「性能檢驗法 」實際操作送鑑槍枝之機械結構與功能,經檢測後認其結構 完整,且擊發功能良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而 為具殺傷力之研判,茍非其鑑定有未盡確實或欠缺完備情事 ,即不得以未經實彈射擊鑑測,遽認其鑑定結果為不可採(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經本院 函詢刑事警察局未以動能測試法鑑定之原因,該局函覆:本 局108年11月15日刑鑑字第1088001720號鑑定書內載槍枝2支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前經本局以「 檢視法」檢視其外觀、材質、結構、標記字樣及槍枝之基本 構成要件,認係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 暢通;復以「性能檢驗法」檢驗槍枝扳機、擊錘及撞針等機 構之機械運作,經壓扣扳機可釋放擊(撞)針並擊發具底火 之測試用彈殼,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故本 局不再以具高危險性之「動能測試法」進行試射鑑定等語, 有該局109年6月11日刑鑑字第1090048286號函1份附卷可佐 (本院卷第97頁)。辯護人既然未指出上開鑑定過程有何瑕 疵,自不能僅以本案槍枝未經試射,遽然推翻上開專業鑑定 之結果,是辯護人上開所辯,尚非可採。
㈢起訴意旨固指稱本案槍枝為空氣槍,然依上開鑑定結果,本 案槍枝並非以高壓氣體鋼瓶為發射動力,與一般空氣槍之發 射動力不同。且經本院函詢內政部,該部函覆:案內所載槍 枝2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認 係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暢通,擊發功 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另刑事警察 局於前函回復「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後新式鑑驗用 語,認分係非制式獵槍2枝」:依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 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認屬第8條 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依修 正後之本條例,認屬第8條之「非制式獵槍」等語,有內政



部109年9月18日內授警字第1090872722號函1份在卷可佐( 本院卷第123至124頁)。故本案槍枝顯非空氣槍,附此敘明 。
㈣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本案槍枝具有殺傷力,而基於持有具殺 傷力槍枝之犯意而非法持有之,為本案之重要爭點,經查: 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之非法持有具殺傷 力槍枝罪,乃指行為人之故意行為,亦即行為人須對其所持 有之槍枝具有殺傷力乙節,主觀上有所認識,始能成立,如 無此認識,自認為無殺傷力之槍枝而持有,即難以該罪相繩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4973號、99年度台上字第5544號 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案槍枝係被告以網際網路連結露天拍賣網站,向大松軍品 社所購得乙節,業如前述。證人即大松軍品社負責人葉松廷 於本院具結證稱:我有在露天拍賣網站販售香港商APS廠製 造型號CAM MK3之散彈槍,本案槍枝是被告在露天拍賣向我 購買的,我事先有查證過這把槍是否有殺傷力,我曾經在AP S廠來臺灣參加展覽時,跟APS廠的老闆李志強當面對談,我 們有聊過這把槍是否能進口,李志強說這把槍因為有第1代 的前車之鑑,所以已經照臺灣這邊的法律去做一些更改,防 止改造等的一些安全措施,重新進來臺灣販售,李志強說這 把槍是用瓦斯的,殺傷力在玩具槍規範內,臺灣總代理「騎 翼公司」在我販賣前已經有在進口販賣這把槍,我因為販賣 、持有APS廠製造型號CAM MK3之散彈槍,遭移送到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偵辦,後來結果是不起訴處分,因為我們這把槍 進口時,我們除了跟廠商確認它是不是違法、有無殺傷力之 外,我們也是合法從海關進口,經過海關檢驗,也有打稅金 ,所以在整個過程中,我們是認定它絕對是合法的玩具槍, 當初被告有在露天上問我這把槍現在可不可以進口,我說這 把槍現在也可以進口了,因為這是第3代的槍,第1代的槍已 經有不法份子改造,造成有殺傷力,有問題的槍我們是絕對 不敢進口,但是第3代的槍,廠商已經跟我們說它有經過改 良,是絕對沒有辦法改造,所以我們才敢進口,有問題的東 西我們是絕對不敢碰,廠商有寫信跟我說改進的方法是削弱 槍管的強度,讓它無法擊發火藥,如果擊發火藥的話一定會 造成損害,還有槍管故意縮小,沒有辦法放制式的彈藥進去 等語(本院卷第166至173頁)。且觀之被告所提香港APS廠 董事李志強之聲明書,其有向葉松廷告知:APS廠型號CAM M K3之槍枝僅為玩具槍,只能用二氧化碳作為動能發射BB彈, 也是合乎香港法律低於2焦耳的規則,本公司之CAM MK3玩具 槍行銷歐美多國,加上香港的玩具槍動能限制比臺灣嚴格多



倍,均無任何問題。本公司於葉松廷購買前後已多次告知並 向其肯定CAM MK3為合法無殺傷力且不能被改造之玩具BB槍 等語(本院卷第75至76頁)。而本案槍枝係葉松廷經海關合 法進口(包裹內容:TOY GUN ETC.)乙節,有臺北關松山分 關郵務課之小額郵包進稅款繳納證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 1頁)。又葉松廷因販賣、持有CAM MK3槍枝,涉犯非法販賣 、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予以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書之理 由認為調查證據之結果不足以認定葉松廷主觀上確信該款槍 枝具有殺傷力等情,有該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7833號、 109年度偵字第8269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 205至208頁)。據此,證人葉松廷證稱其販賣給被告之本案 槍枝係經海關合法進口,香港商APS廠商董事李志強曾向其 保證CAM MK3槍枝無殺傷力,葉松廷曾向被告表示本案槍枝 是合法進口等語,應屬可信。
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玩生存遊戲約4年,玩生存遊戲的 人大概都知道這把槍,因為這把槍很擬真,但是它第1代有 出問題,我有詢問賣家會不會跟第1代一樣有法律上的問題 ,賣家跟我說不會,我才會購買等語(本院卷第187頁)。 被告既為生存遊戲之玩家,且知道上網購買本案槍枝,衡情 自有可能係因其見聞製造商香港APS公司在網路上就該款槍 枝之性能、販賣通路之宣傳介紹,或經由其他生存遊戲玩家 之推薦,認為該款槍枝係合法進口之非管制槍枝,始萌生購 買意念。又本案槍枝係經大松軍品社合法進口,經大松軍品 社負責人葉松廷向被告表示該款槍枝為合法進口,且被告曾 以其露天拍賣網站帳號a0000000號在大松軍品社該款槍枝拍 賣網頁之「問與答」詢問賣家:「請問mk3別的型號有現貨 嗎?(108年1月28日)」「請問有貨嗎?(108年1月27日) 」「能幫我訂嗎?(108年5月27日)」「這樣有現或嗎?( 108年5月25日)」(警卷第72、76頁)後,再透過露天拍賣 網站下標購買本案槍枝,顯見被告並無任何隱匿購買該款槍 枝行為之意,衡諸常情,應可推認被告主觀上係認為該款槍 枝非屬違法之管制槍枝。再者,槍枝、子彈是否屬於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各式槍砲、彈藥,涉及機械構造、性 能、材質、科學數據資料(如發射動能之判定)等專業,被 告祇是生存遊戲玩家,在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槍枝之殺傷力 具有特別專業智識之情況下,實難認定被告在購得之時,已 知悉本案槍枝為具有殺傷力之非法槍枝。況且,被告於購入 本案槍枝後,並無任何經過改造跡象之證據,且警方在被告 家中未搜得金屬子彈,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以金屬子彈裝入



本案槍枝內射擊,益徵被告僅係單純為參與生存遊戲而購買 本案槍枝之消費者。因此,被告辯稱其不知本案槍枝具有殺 傷力等語,尚可採信。
⒋公訴意旨固主張:被告辯稱其是依據葉松廷之說詞而認為本 案槍枝無殺傷力,然葉松廷並未提供國內相關主管機關所出 具之證明文件可資證明,足認被告具有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 具殺傷力槍枝之不確定故意等語。惟我國法令並未規定經合 法進口之玩具槍須經主管機關鑑定確認無殺傷力後,方得販 賣、持有,且主管機關亦未開放管道供民眾申請鑑定玩具槍 是否具殺傷力,自難逕以葉松廷未提供被告主管機關所出具 之證明,即認被告有非法持有槍枝之不確定故意,故公訴人 上開主張,尚難憑採。
六、綜上所述,本案槍枝固具有殺傷力,惟被告辯稱其不知本案 槍枝具有殺傷力等語,應屬可採,而單以被告持有本案槍枝 之客觀事實,尚不足認被告對扣案之本案槍枝具有殺傷力一 節,主觀上有所認識。是本案公訴人之舉證,尚無從使本院 獲致被告確有本案犯行之確信,依據前述說明,本件犯罪尚 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七、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法院於被告不成立犯罪而判決無罪時 ,因案件既已繫屬於法院,對於扣案之違禁物,如經檢察官 於起訴書內敘明應依法沒收者,應認檢察官已聲請沒收,自 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僅於案件未 起訴或不起訴時,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以防 衛社會利益,兼顧訴訟經濟(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69號、37 年院解字第4028號解釋、最高法院83年度台非字第342號、9 1年度台非字第6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依新修正刑法關於 沒收之立法理由觀之,已將沒收列為獨立專章,不再以被告 構成刑責為前提,而具有獨立性,不復為從刑之一種。則於 檢察官起訴被告犯罪且聲請就扣案之違禁物為沒收之宣告, 雖經法院認定被告無罪,仍認檢察官於起訴時已聲請沒收該 違禁物,則法院為無罪之判決時,非不得另於主文中應檢察 官之請求,就違禁物為沒收之諭知。
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 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扣案之本案槍枝,經送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具殺傷力 等情,業如前述,足認本案槍枝確均屬違禁物,而被告被訴



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槍枝之犯行,雖經本院認定無罪,然檢察 官已於起訴書請求對上開違禁物宣告沒收,爰由本院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另於主文中單獨諭知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慶瑋、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伊謦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1支 送鑑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暢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香港商APS廠製造,槍號:CAM MK3-SF 18L 000000號 2 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1支 送鑑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暢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香港商APS廠製造、槍號:CAM MK3-AOW 19C 000000號 3 彈殼 9顆 送鑑彈殼9顆,認均係具散彈彈殼外型之儲氣裝置 4 灌氣頭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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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