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143號
TNDM,109,聲,2143,202011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品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品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品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 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彭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