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119號
TNDM,109,聲,2119,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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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創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創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創宇因犯業務駕駛過失傷害等 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 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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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