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015號
TNDM,109,聲,2015,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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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家騏(原名洪淑惠)



郭月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所扣押如附表一、三、五所示之物,均發還聲請人洪家騏;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民國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19號函及民國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25號函之禁止處分登記命令應予撤銷;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民國105年10月26日105楠速字第011040號禁止處分登記及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民國105年10月26日105澎速字第008950號禁止處分登記均應予塗銷;如附表五所示自用小客車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民國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11號函之禁止移轉、設定動產擔保交易,或為其他權利登記之命令應予撤銷。
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所扣押如附表二、四、六所示之物,均發還聲請人郭月卿;如附表四所示不動產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民國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20號函之禁止處分登記命令應予撤銷;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民國105年10月26日鳳速字第14520號禁止處分登記應予塗銷;如附表六所示自用小客車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民國105年10月24日南檢文清樂105偵13836字第66011號函之禁止移轉、設定動產擔保交易,或為其他權利登記之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2人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由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 聲請財產扣押命令,由鈞院以105 年度聲扣字第3號刑事裁 定,禁止聲請人等2人對於不動產與動產之移轉、轉讓及處 分等行為。本案刑事判決已經鈞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判 決聲請人等2 人均無罪,後續無再提出上訴,業已判決確定



。聲請人等2 人既經判決無罪確定,也無其他附帶民事賠償 等案件,前開扣押裁定顯無必要,爰請求撤銷並發還扣押物 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 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刑事訴訟 法第317 條前段、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等2人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以1 05年度聲扣字第6號聲請書聲請本院對於聲請人2人及其他同 案被告之財產為保全扣押,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 裁定就聲請人洪家騏所有如附表一、三、五所示之物及就聲 請人郭月卿所有如附表二、四、六所示之物扣案在案,有臺 南地檢署檢察官105年度聲扣字第6號扣押裁定聲請書、本院 105年度聲扣字第3號刑事裁定、臺灣土地銀行中正分行105 年11月4日正存字第1055003034號函、臺灣土地銀行五甲分 行105年11月3日五甲存字第1055003276號函、臺南地檢署10 5年11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興分行10 5年11月1日合金新興存字第1050003698號函、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南高雄分行105年11月2日合金南高雄字第1050003709號 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順分行105年11月1日合金順存字第 1050003408號函、第一商業銀行五福分行105年11月2日一五 福字第00136號函及105年12月30日一五福字第00164號函、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3日高銀業管字第10500089 40號函、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日 105澳盛(台執)字第1358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 業中心105年11月1日105忠法查密字第35071號書函、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5年10月28日(105) 新光銀業務字第28381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 月1日儲字第1050194635號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11月 9日玉山個(存)字第1051026344號函及105年12月22日玉山 個(存)字第1051215066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5年11月1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60558號函、高雄市 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26日高市地楠登字第1 0570963800號函、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28日澎 地所登字第1050102854號函、臺灣土地銀行高樹分行105年1 1月3日高樹存字第1055003051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岡山 分行105年11月16日合金岡存第0000000000號函、彰化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5年10月28日彰作管字第1054080 7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31日北富 銀集作字第1050003799號函、臺南地檢署105年11月1日公務 電話紀錄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5年11月2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50004468號函及105年11月21日國世 存匯作業字第1050006772號函、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05 年11月10日高三信社秘文字第1137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 處105年10月28日作心詢字第1051026136號函、高雄市政府 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105年10月26日高市地鳳登字第10571 128100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05年10月28 日高市監照字第1050060844號函附卷可稽,並有本院105年 度聲扣字第3號卷宗在卷可查。聲請人2人所犯違反銀行法案 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 37號判決無罪,並已確定在案,亦有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 第5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37號刑事判決及聲請人2人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經徵詢檢察官對於聲請 人2人聲請發還如附表一至六所示扣押物之意見,檢察官表 示同意發還,有本院109年10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審酌聲請人2人上開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 定,且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物,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37號刑事判決並未宣告沒收(參上開判 決書第48 至56 頁),復無留存之必要,且除聲請人2人外 ,並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洪家騏聲請 發還如附表一、三、五所示之物,聲請人郭月卿聲請發還如 附表二、四、六所示之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一(洪家騏所有之存款債權)

編號 所有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金額(新臺幣) 1 洪家騏 Z00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 5元 2 洪家騏 Z00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1384元 3 洪家騏 Z000000000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1525元 4 洪家騏 Z000000000 高雄銀行 915元 5 洪家騏 Z000000000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 無 6 洪家騏 Z00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597元 7 洪家騏 Z00000000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408元 8 洪家騏 Z0000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11244元 9 洪家騏 Z00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3507元 10 洪家騏 Z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972元





附表二(郭月卿所有之存款債權)

編號 所有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金額(新臺幣) 1 郭月卿 Z00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無 2 郭月卿 Z00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0000000000000 55883元 3 郭月卿 Z000000000 彰化商業銀行 859元 4 郭月卿 Z00000000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80元 5 郭月卿 Z00000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574元 6 郭月卿 Z000000000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00000 無 7 郭月卿 Z0000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27元 8 郭月卿 Z000000000 永豐商業銀行 無 9 郭月卿 Z00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31324元

附表三(洪家騏所有之不動產)

編號 土地座落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高雄市 左營區 福民 0000-0000 建 532.49 80/10000 信託財產 2 高雄市 左營區 福民 0000-0000 建 1221.39 80/10000 信託財產 3 澎湖縣 湖西鄉 太武西 0000-0000 墓 369.03 1/5 4 澎湖縣 湖西鄉 紅羅 0000-0000 雜 138.28 1/15 5 澎湖縣 湖西鄉 紅羅 0000-0000 建 155.42 1/15 6 澎湖縣 湖西鄉 紅羅 0000-0000 道 40.90 1/5 7 澎湖縣 湖西鄉 紅羅 0000-0000 旱 858.21 1/5 8 澎湖縣 湖西鄉 紅羅 0000-0000 道 79.35 1/5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及用途 1 00000-000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鋼筋混泥土14層樓房 一層:34.96/二層:34.96/夾層:16.35/合計:86.27 陽台:17.33 全部 信託財產共有部分:00000-000建號

附表四(郭月卿所有之不動產)

編號 土地座落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高雄市 大樹區 和山 0000-0000 林 2738.01 全部

附表五(洪家騏所有之自用小客車)

編號 所有人 車廠牌名稱 車號 1 洪家騏 三陽 2162-ZX
附表六(郭月卿所有之自用小客車)

編號 所有人 車廠牌名稱 車號 1 郭月卿 LEXUS AMM-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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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