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青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7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青澤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現金新臺幣伍仟元、黑包包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考量被告前有數次竊盜前科及竊取物品價額等節,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