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3573號
TNDM,109,簡,3573,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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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5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祺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894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文祺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文祺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 8 年10月29日凌晨0 時48分許,在其臺南市○○區○○街00號住 處,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Dcard 」社群網站「南臺科技大學」版,借用不知情之陳建綸(陳 文祺之子)之帳號,發表文章名稱為「南台街無德店家(冠 華影印中心)」、內容為「就在稍早晚間,位於海威旁邊的 冠華影印中心,目擊了我們學校同仁備受欺負,那位同學將 機車暫停於店家門口,之後店家卻將自己轎車停在此同學機 車後方試圖阻擋,學生告知是否能幫忙移個車子,店家卻不 要理會,最後動用警力卻還是咄咄逼人」、「這樣的店家能 在南台街生存嗎?請各位一起發揮力量抵制這家無良無德的 影印店」、「幫忙轉發此文章幫幫這位同學」等未經查證之 不實文字,足以貶損「聯華數位影印店」(營業名稱:冠華 影印中心)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文祺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 自白(警卷第1 頁至第4 頁,偵卷第29頁至第31頁、第47頁 至第48頁,本院易字卷第37頁至第38頁)。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貝虹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警卷第15 頁第19頁,偵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47頁至第48頁)。 ㈢證人陳建綸於警詢中之證述(警卷第6 頁至第7 頁)。 ㈣證人即於108 年10月28日晚間將機車暫停在冠華影印中心前 之郭宜婷於警詢中之證述(警卷第11頁至第13頁)。 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9 年8 月27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 090434361號函暨所附警員職務報告1 份(偵卷第35頁、第3 7頁)。
 ㈥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6 月30日狄卡字第109063001



號函1 份(警卷第37頁)。
 ㈦臺南市政府100 年3 月2 日府經商字第1000138423號函暨所 附商業登記抄本、冠華影印中心名片、聯華數位影印店公司 章印文各1 份(偵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25頁) 三、論罪科刑:
 ㈠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0 條第2 項雖於108 年12月25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惟修正後刑法第310 條第 2 項,僅係將該條項之罰金刑由修正前規定之「1 千元以下 罰金」(依據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後段規定,應提 高為30倍,即3 萬元),修正為「3 萬元以下罰金」。是前 揭法條修正,僅是將修正前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 ,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要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合先敘 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誤認告訴人與他人 有停車糾紛,未理性加以查證、處理,竟在不特定人均得瀏 覽觀看且資訊流通迅速之「Dcard」社群網站,發表不實文 字,以此方式貶損「聯華數位影印店」(營業名稱:冠華影 印中心)之名譽,欠缺尊重他人名譽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 該。復衡酌被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其所受損失,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存卷可查(本院易字卷第19頁), 告訴代理人並到庭陳稱沒有調解意願等語(本院易字卷第37 頁)。及被告前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 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 可參(本院易字卷第15頁至第16頁)。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暨被告於警詢中自承為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 、目前從事餐飲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9 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1 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提起公訴,由檢察官謝欣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 條第2 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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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