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3477號
TNDM,109,簡,3477,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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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瑞陽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營偵字第1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瑞陽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瑞陽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爰審 酌被告對於糾紛之解決,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 之,竟因停車問題產生糾紛,於告訴人鳴按喇叭離去後,心 生不滿而尾隨追逐逼車,並阻攔而妨礙告訴人行車之權利, 所為並不可取;惟其犯後坦承上開行為,為高職肄業之智識 程度,從事修車之職業,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4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營偵字第1983號
  被   告 徐瑞陽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OO區OO里O鄰OOOOOO            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瑞陽於民國109年7月30日20時43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小客車抵達臺南市○○區○○路000號「啄木鳥藥局」,準 備駛入藥局前停車格,因車前有邱○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小客車路邊停車,2人因而產生不快。邱○權於同日20 時46分,隨即駕車並鳴按喇叭離去,徐瑞陽因此心生不滿, 竟基於妨害他人權利之犯意,立即駕駛車輛高速行駛、鳴按 喇叭,尾隨邱○權沿民治路右轉隋唐街,並在靠近隋唐街115 巷口前,自邱○權車後方加速跨越分向限制線超車後,靠近 邱○權車阻攔前進,邱○權見狀立即右轉駛入115巷,徐瑞陽 亦沿路高速尾隨、鳴按喇叭,自隋唐街115巷至金華路口, 徐瑞陽再度自車後方加速跨越分向限制線超車後,靠近邱○ 權車阻攔前進,邱○權見狀再立即自金華路右轉駛入隋唐街 ,徐瑞陽再沿路高速尾隨、鳴按喇叭,至隋唐街、長榮路口 ,並排在邱○權車右側,朝邱○權車叫囂、斥罵:「幹你娘、 你是得病嗎、你是白癡嗎、你是有嗑藥、幹」等語(未提出 告訴),以此跨越分向限制線超車後,靠近邱○權車阻攔、 逼車方式,致使邱○權無法正常行車,而妨害邱○權行車權利 達3分鐘。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瑞陽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邱○權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行車紀錄 器錄影光碟、翻拍畫面、被告臉書擷取畫面等資料附卷足參 ,足認被告上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郭俊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子敬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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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