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3463號
TNDM,109,簡,3463,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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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光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8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光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陳信光僅因對告訴人鍾丞宇不滿,竟以足以貶 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對告訴人侮辱,使告訴人之人格尊 嚴及社會形象受損,行為實屬不當;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 、侮辱之用語、與告訴人之關係,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8866號




  被   告 陳信光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信光鍾丞宇為鄰居。雙方因停車問題發生糾紛,陳信光 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6 日18時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南市○區○○路0 00巷00弄00號前,對鍾丞宇辱罵:「幹你娘」一語,足以貶 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鍾丞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鍾丞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證述情節 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檢察官 黃 莉 琄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 建 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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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