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9年度,219號
TNDM,109,撤緩,219,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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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頴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
度簡字第288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
1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頴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頴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8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 緩刑3年,並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 內即109年3月21日、109年4月4日,故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76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 徒刑2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嗣於109年9月29日確定 。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 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 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 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 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 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康頴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施用第二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88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108年11月25日確定在案; 又其於緩刑期內即109年3月21日、109年4月4日,故意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9年度簡字第276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定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3月,嗣於109年9月29日確定等事實,有上揭 判決書2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 稽,是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乙節,洵堪認定。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論罪科



刑後,竟不知自我警惕,猶於緩刑期間內再次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而遭判刑確定,顯見其於緩刑期內不知真 切悛悔,其主觀上顯現相當惡性及反社會性,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於 後案判決確定日即109年9月29日後6個月內之109年11月25 日,向受刑人住所地之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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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