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240號
TNDM,109,交附民,240,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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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黃秀里
郭連得
被 告 吳妙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 第90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淳涵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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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