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243號
TPDA,109,簡,243,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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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43號
原 告 貝斯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維傑(董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電信法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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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斯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