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642號
TPDA,109,交,642,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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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642號
原 告 黃彥尊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
國109年10月28日北市裁罰字第22-CS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裁 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再適用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9年10月28日 北市裁罰字第22-CS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 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300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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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