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517號
TPDV,109,除,1517,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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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連國評(即連洋三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鄭順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1 1000 世華商業銀行股票 2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1 1000 世華商業銀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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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