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鄭瑞清(即曾麗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596 002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297 003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356 004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498 005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698 006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268 合計 6 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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