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32號
聲 請 人 余金燕(即余安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度司催字第7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3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100 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5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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