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顏春枝(即黃子恩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4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4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0 1 250 0002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0 1 400 0003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 0 1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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