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370號
TPDV,109,除,1370,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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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丁國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20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78-ND-8985-1 1 1000 2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78-ND-8987-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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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