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丁國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20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78-ND-8985-1 1 1000 2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78-ND-8987-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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