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黃素眞(即邱國能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邱傳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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