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304號
TPDV,109,除,1304,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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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陳鍾玉娥(即陳朝枝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300 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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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