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周正剛
代 理 人 高健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41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 鍾尚勳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0-00-0000000-0 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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