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蔡翼庭
代 理 人 朱伯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以109年度 司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編號 申報權利 期 間 1 神腦國際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109年4月1日 15,856元 CI0000000 3個月 2 神腦國際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109年5月1日 64,306元 CI0000000 3個月 3 神腦國際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建北分行 109年6月1日 64,306元 CI0000000 4個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