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05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金額 (新臺幣) 利息 優揚實業有限公司 、陳允建、魯永延 、魯永靜 94年5月9日 未登載 10,000,000元 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8.39%計算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