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31號
原 告 陳玉燕
被 告 葛念蕙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陳信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認雙方有和解之可能,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