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918號
TPDV,109,重訴,918,2020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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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玄欣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相 對 人 陳玄宗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玄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18號民事事件,追加為原告。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 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 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 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 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 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 ,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民事訴訟法第56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係因訴訟標 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者,該數人未共同起 訴,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故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 告,將使其他人亦無法以訴訟伸張或防衛其權利,自有未宜 。為解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適格之問題,乃明文規定 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命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 原告或擬制其為原告;至於拒絕同為原告是否有正當理由, 則應由法院斟酌原告起訴是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等情 形決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03號裁判意旨參照) 。次按公同共有之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 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 民法第821 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 條準用第828 條第3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 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 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第48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022 號判決及104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主張:其母陳劉秀卿為坐落臺北市○○區○○ 段0○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及其上2204建號即門 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



)所有權人,陳劉秀卿已於108年6月24日去世,而由原告與 陳文彬陳玄州、相對人繼承,其後陳文彬亦於108年9月20 日去世,繼承人僅餘原告與陳玄州、相對人。系爭房地原供 訴外人劉義雄金燕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債務擔保,而設 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下稱系爭抵 押權),詎原告日前接獲被告通知劉義雄已於109年5月22日 代償741萬4,419元,依民法第312條及295條第1項規定,由 其承受債權,抵押權亦隨同移轉。惟劉義雄為上開債務之共 同債務人,非利害關係人,被告就上開債權既已獲償,即應 塗銷系爭抵押權,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就系爭房地所設定共同 擔保債權金額2,000萬元之系爭抵押權共同擔保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因系爭抵押權之存否 ,就系爭房地全體共有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除共有人陳玄 州已同意追加為原告外,爰聲請裁定追加相對人為原告。  ㈡查聲請人主張系爭房地原為陳劉秀卿所有,嗣陳劉秀卿死亡 ,由原告與陳文彬陳玄州、相對人繼承,其後陳文彬亦於 108年9月20日去世,繼承人僅餘原告與陳玄州、相對人,而 系爭房地上設有系爭抵押權,該抵押權所擔保債務已由劉義 雄清償等情,提出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被告10 9年7月2日通知書、存證信函、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被告109 年8月13日函等件影本(本院卷第15至53頁)為證。聲請人 所起訴請求確認公同共有之系爭房地上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 權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土地共有人必須 合一確定,係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全體一同起訴,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經本院通知相對人 就聲請人聲請追加其為原告一節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逾 期即視為拒絕同為原告,該通知已於109年9月15日送達相對 人(見本院卷第91頁),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足認相 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準此,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 人為原告部分,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民事訴訟法第 5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以裁定命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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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