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抗 告 人 張春華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抗告人張春華與相對人朱品成(朱秉成)、薛嘉豪、巫子珉間
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
1月10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7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按對
造人數提出抗告狀繕本,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