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199號
TPDV,109,重訴,1199,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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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如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對被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119,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9,856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
9,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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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