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943號
TPDV,109,訴,7943,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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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43號
原 告 李灝諹
被 告 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方谷
訴訟代理人 楊鶴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 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12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9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派出所,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6頁),自寄存之日起 經10日即於109年10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 收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8至38頁)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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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