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80號
TPDV,109,訴,780,2020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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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賀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育誠、張欽誠、楊雅惠、楊皓俊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萬8,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萬2,68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民事第二審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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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