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42號
原 告 何靜玲
法定代理人 何靜青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被 告 劉俊偉
寶綠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全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何靜玲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 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 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 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基礎。而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 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 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 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 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抗第427號、第5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債權人主 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 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 定參照)。
㈡本件原告何靜玲主張其對被告劉俊偉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 權新臺幣(下同)1666萬4017元,詎被告劉俊偉竟將名下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民國109年4月17日受託人變更為原因 於同年月22日信託登記予被告寶綠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寶綠 公司),應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且被告劉俊偉於信 託登記時明知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爰先位訴請確認被告間就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上開信託關係不存在,並應塗銷以上 開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依民法第24 4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上開 信託移轉登記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予以撤銷,並應塗銷以 上開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原告先後之 訴均係本於其為被告劉俊偉之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訴請 回復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為被告劉俊偉所有之目的而提 起,可能獲得之訴訟利益係屬同一,應屬以一訴主張數訴訟 標的而相互競合,揆諸首揭法文及裁判意旨,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先核定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 價額,而無併計價額之必要;再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比較後 擇低定之。
㈢而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類 型相當之鄰近地區房地,每平方公尺市場交易價額約為新臺 幣(下同)10萬元【=(9萬8000元/平方公尺+10萬2000元 /平方公尺)÷2】,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列印畫面等件附卷可稽,另如附表所示之建物總面積(含共 有部分)為124.23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均四捨五入 ),亦有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存卷可考,故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242萬3000元,顯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 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17萬4540元。 ㈣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2萬1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 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不動產一覽表
編號 土地暨建物名稱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1518.31 1百萬分之1273 2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0號13樓) 70.4(=62.60+3.54+4.26) 1分之1 (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3061.54 1百萬分之5062 (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3550.62 1百萬分之1275 (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 24564.71 1百萬分之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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