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88號
TPDV,109,訴,2188,20201113,5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8號
上 訴 人 王伯群
王志仁
被上訴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被上訴人 戴立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被上訴人 丁學偉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上訴人 呂惠敏
江中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8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
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
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
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聲明分
別核定如下:
一、關於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中天電視公司)、戴立綱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王志仁新臺幣(下同)25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
中天電視公司、丁學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王志仁25萬元暨其
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戴立綱丁學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王志仁25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任一被上訴人為給付時
,其餘被上訴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經核係屬不真正
連帶債務關係,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975元。
二、關於上訴聲明第3項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三立電視公司)、呂惠敏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王志仁25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三立電視公司、
江中博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王志仁25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
被上訴人呂惠敏江中博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王志仁25萬元暨
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任一被上訴人為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
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經核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該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三、關於上訴聲明第4項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中天電視公司、戴
立綱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王伯群35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被
上訴人中天電視公司、丁學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王伯群35萬
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戴立綱丁學偉應連帶給付
上訴人王伯群35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任一被上訴人為
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經核係屬
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625元。
四、關於上訴聲明第5項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三立電視公司、呂
惠敏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王伯群35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被
上訴人三立電視公司、江中博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王伯群35萬
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呂惠敏江中博應連帶給付
上訴人王伯群35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任一被上訴人為
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責任。經核係屬
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625元。
五、關於上訴聲明第6項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中天電視公司、戴
立綱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王伯群135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
被上訴人中天電視公司、丁學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王伯群13
5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戴立綱丁學偉應連帶
給付上訴人王伯群135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三
立電視公司、呂惠敏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王伯群135萬元暨其
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三立電視公司、江中博應連帶給付
上訴人王伯群135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呂惠敏
江中博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王伯群135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
息;如任一被上訴人為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於該給付範圍
內免其責任。經核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揆諸前揭說明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
六、關於上訴聲明第7項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中天電視公司、戴
立綱、丁學偉應將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明,以標楷體、字
體20號及半版篇幅(26公分×35.5公分)刊登於蘋果日報、
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下方各壹日;被上
訴人戴立綱丁學偉應於「新聞龍捲風節目中,親自朗讀
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明壹次。經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七、關於上訴聲明第8項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三立電視公司、呂
惠敏、江中博應將如附件3所示之道歉聲明,以標楷體、字
體20號及半版篇幅(26公分×35.5公分)刊登於蘋果日報、
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下方各壹日;被上
訴人呂惠敏江中博應於「驚爆新聞線」節目中,親自朗讀
如附件3所示之道歉聲明壹次。經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八、關於上訴聲明第9項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中天電視公司應刪
除如附件1所示之「新聞龍捲風」官方youtube頻道影片(見
本院卷第31頁)。經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500元。
九、以上合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4,247元(計算式:3,975
元+3,975元+5,625元+5,625元+21,547元+4,500元+4,500元+
4,500元=54,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件2:
道 歉 聲 明 道歉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祖蔭戴立綱 丁學偉 道歉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戴立綱丁學偉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新聞龍捲風節目中公開散佈「程銘泓(綽號阿咪)因勾結員警,員警收錢辦事打擊其他同業,阿咪得以在八大行業獨大,而退職員警王伯群就是讓阿咪上位的那一個」等影射王伯群先生與程銘泓之不法行為有所連結等內容,均未經查證,全非事實。道歉人共同故意將前揭不實內容散佈於眾,對王伯群先生所造成之莫大困擾與傷害,深感慚愧,為此公開澄清,茲以回復王伯群先生之名譽,道歉人特此鄭重道歉。

1/1頁


參考資料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