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彞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元家族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79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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