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521號
抗 告 人 梁芷菁
代 理 人 陳建中律師
翁松谷律師
相 對 人 林芳娸
上列抗告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6日所
為109 年度司拍字第335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 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次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 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 ,是抵押債務人究為何人,應以設定登記之內容為準(最高 法院72年台上字第2432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抵押權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 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 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 ,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 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 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 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 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 抗字第306號裁判意旨參照)。據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 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法院除須形式審查抵押權是否有 效存在外,亦須就所提出之兩造間債權證明文件為形式上之 審查,必待形式審查後得認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時, 法院始得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與第三人郭家銘(原名:郭肇良)為 夫妻,而相對人前以其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爭系 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予抗告人(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郭家銘所開 立之支票兌現,嗣郭家銘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2紙(下
稱系爭支票),經為付款提示後遭退票,其自得依法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原裁定未審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業經 合法登記,且抗告人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情,逕 予駁回其聲請,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三、經查:
㈠依抗告人提出之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所示,兩造於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所 登記擔保之債務人為相對人,並非郭家銘。抗告人雖依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申請登記以外之約訂事項」欄第2點之記載 ,主張由郭家銘開立之系爭支票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效力所及云云,惟依上說明,抵押權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 權之效力,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人既登記為相對人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亦為債務人即相對人對抗告人現在及 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 ,則未經設定登記之郭家銘,自非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 務人,其對抗告人縱有系爭支票之債務未清償,猶難認屬系 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內,抗告人認系爭支票屬系爭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容有誤會,實無足採。 ㈡抗告人固再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存款往來明細表暨 對帳單,主張相對人及郭家銘確有向其借款云云。惟郭家銘 並非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人,業如前述,而上開匯款 回條聯亦僅足證明相對人前曾匯款予抗告人,尚難據為抗告 人對相對人存有債權之證據,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債權證明 文件,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既未能證明系爭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即與實行抵 押權之要件不合,抗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洽。 原裁定就抗告人所提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無法認定兩造 間有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駁回抗告人之 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 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一:
土地標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一 新北市 新店區 行政段 862 3734.94 100000分之812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 建 物 門 牌 層次及層次面積 附屬用途及面積 一 241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20層樓房 第49層,157.09平方公尺 陽台:18.59平方公尺 雨遮:13.63平方公尺 全部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16樓 【備考】共有部分:行政段2462建號,15314.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6、行政段2461建號,2415.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64
附表二:
編號 付款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金額 (新臺幣) 退票日 1 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 109年3月27日 PD0000000 3,500,000元 109年3月27日 2 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 109年3月27日 QD0000000 70,000元 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