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 請 人 程哲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大陸地區重慶市開縣人民法院(2011)開法民初字第2530號民事判決書正本及經公證處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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