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9年度,9號
TPDV,109,家陸許,9,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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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
聲 請 人 程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大陸地區重慶市開縣人民法院(2011)
開法民初字第2530號民事判決書正本及經公證處公證暨經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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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