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271號
TPDV,109,家聲,271,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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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上列聲請人即第三人因當事人高金鳳陳報財產清冊事件,聲請閱
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繼字第511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全部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48條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被繼承人高魏之債權人,因欲瞭解被繼 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相關資料, 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簽 發之本票影本乙紙、債權移轉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 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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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