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234號
TPDV,109,家聲,234,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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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和盛
葉和德
葉翰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葉淑靜
葉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前揭規定於假處 分準用之,並為家事訴訟事件保全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聲請本院  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家全 字第13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抗字第89號裁定在卷可 憑,堪信為實在。從而,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核 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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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