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陳光星
相 對 人 陳淑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之附件應更正如後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