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474號
TPDV,109,司聲,1474,202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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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陳光星


相 對 人 陳淑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之附件應更正如後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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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