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438號
TPDV,109,司聲,1438,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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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
代 理 人 鍾秉憲律師
陳軾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屏桑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就同一內容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前已有聲請並經裁定准許者,若嗣後再為聲請,顯 無實益,應不予准許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桑屏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前 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經本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 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管轄,嗣由新北地 院109年度司簡聲字第348號裁定准予公示送達在案,有民事 裁定在卷可憑。聲請人再以同一意思表示內容向本院聲請公 示送達,為重複聲請,顯無實益,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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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