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437號
TPDV,109,司聲,1437,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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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達斯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竹康裕
代 理 人 李文傑律師
劉倫仕律師
沈佩娟律師
相 對 人 潤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介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潤和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陸佰貳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款項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99 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潤和有限公司(下稱潤和 公司)負擔百分之63,其餘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82,774元,其中百分之63即52,1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由相對人潤和公司聲請人,其餘30,626元應由相對人連 帶賠償聲請人,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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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達斯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達斯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